近日,昆明市住建局、财政局、自规局和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业主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
根据通知,原购房人拥有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可以购买该套房产的全部产权,经原产权单位同意,由市住建局审核原购房人享受福利房的情况。如果原购房人名下无其他福利房,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剩余产权并出售,评估费用由原产权单位承担。评估后,原购房人和原产权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性质的全部产权不动产登记。
对于原购房人重复享受其他福利房的情况,需向原产权单位申请退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房。市住建局核实后,原产权单位负责追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房,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对于经济适用房业主,通知明确了5种情况的处置方式。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可以凭相关审批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已取得产权证书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凭购房合同、发票和权属证书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完全产权。对于重复享受福利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需向市住建局申请核实并追回重复享受的福利房,然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于超过80平的经适房,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全产权,超出部分需补缴差价。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公有产权和经适房业主来说,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他们的产权问题,使他们能够顺利办理产证并将房产上市交易。同时,经适房的上市流通也能提高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低收入购房者的需求。通过清退重复享受福利房和购房福利,有利于保障福利政策的公平性,促进市场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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