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假离婚买房的!”近日,有网络自媒体发布《楼市盛世下的怪象》一文称,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通过“假离婚”获得首次购置房产的资格,以享受低*、低房贷利率等政策优惠。记者在昆明市采访,就有房产中介机构自曝“离婚买房”内情原委。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事实上婚姻登记成了失信“重灾区”。为此,云南将执行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31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假结婚”“假离婚”都将面临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等14项惩戒。
律师表示,恶意串通离婚谋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 ,会引发合同无效,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走访:房屋中介老板为买房“离婚”
“我就是假离婚!”记者在昆明市盘龙区走访某房产中介时,中介机构负责人张某“现身说法”,一旁的中介人员还调侃:“你是真离婚,你的《离婚证》是真的嘛!”这名张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婚之前,媳妇名下已经购买了一处房产,近期因为看中一套房产的*空间,便与妻子商量领了离婚证,买下了这套房。“现在还没有复婚呢”。
张某给记者算了一笔“离婚经济账”:按现下政策,离婚之后就可以按“首套房”来*,*比例比二套房低20%,按现行的房贷标准办理贷款利率上浮10%。“如果不离婚,利率则要上浮20%,算上银行贷款利息、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离婚买房少说可以省下10多万”。
房产中介员小赵表示,离婚买房中介机构不操作,“通常都是客户自己想出来的办法。”他个人不建议离婚买房,“毕竟是一家人!”
数据:近三年昆明主城四区每年登记离婚1万对左右
2015—2017年昆明市离婚登记数据显示,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2015年结婚登记23703对,离婚登记9780对;2016年结婚登记21608对,离婚登记10058对;2017年结婚登记19280对,离婚登记9847对。
离婚的原因很多,或为逃避债务,或为领取低保,感情破裂有之,为了分房、买房者也有之。但对于民政部门而言,只要当事人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表明是自愿离婚,离婚登记一经办理,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新政: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惩戒
利益驱动之下,“离婚买房”成房地产市场的“怪象”,婚姻登记渐成失信“重灾区”。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31部门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中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的《备忘录》中了解到,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包括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此次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由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相关部门数据交换和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或协助执行惩戒措施。
律师:恶意串通离婚谋利违反《合同法》 会引发合同无效
“假离婚真买房”违法吗?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姜鹏认为,双方自愿的离婚是公民的自由,不受约束,法律上就离婚本身而言并不存在“真离婚”或“假离婚”之说,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都是“真离婚”。
但是,当离婚的行为和其他行为结合起来评价时,则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当离婚的行为涉及到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会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姜鹏还表示,所谓的“假离婚”更重要的风险是行为人自身的一种法律风险,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期间的财产收入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期间配偶双方丧失继承权、各监管部门对于行为人失信行为的惩戒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和“假离婚”的预期大相径庭的后果。因此,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新闻链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面临14项惩戒
(一)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六)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律师、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七)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八)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十一)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十三)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买房离婚有风险,假离婚买房,假离婚买房有什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