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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主城区商品房限售3年 公积金贷款二套房*50%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3-04 10:24:13
   

云南网讯(记者 黎鸿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3月1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房贷政策等进行调整,剑锋直指“炒房”,力保住房“刚需”。

限售:一定区域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知》称,加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别开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其中,对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限贷:买“二房”用公积金贷款较低*50%

《通知》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会同云南银监局指导云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主城五区和三个*别开发区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做好昆明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住房公积金政策即日起也将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较高额度由“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80万元”下调为“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同时设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轮候期,轮候期为两年(即缴存人上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款比例也将调整。《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头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原则上较低*比例为20%;对再次中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住宅的(含原有一套住房贷款已结清),较低*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保“刚需”:加快商品住宅有效供给 保障自住型购房

据《通知》,加大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快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进一步加强预售许可环节的土地抵押管理,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以内必须解除土地抵押;促进项目开发建设,加快商品住宅供给。

同时,适时推出限价商品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重大产业落地项目配套职工的自住型购房需求,采取限价商品房政策。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上市转让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差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等价款,相关政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据《通知》,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捂盘惜售、投机炒作、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此外,培育租赁市场,扶持国有公司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级平台公司的国有企业指引作用,支持市级平台公司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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